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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姑出嫁丢待遇 社会法官解难题

添加时间:2017年4月23日   来源: 河南成册律师事务所     http://www.chengcelawyer.com/

2011年5月1日,河南省范县杨集乡张庄村的张凤英与在乡里工作的公务员陈茂明登记结婚,因陈茂明祖籍在山东省阳谷县,父母在范县工作,都是非农业户口,所以张凤英的户口无法迁出,便留在了张庄村。

2011年10月1日,张庄村委会通知张凤英将户口 迁出,根据张庄村村约规定,自2011年国庆节以后即使张凤英的户口不迁出,也不再是张庄村的村民,不享有张庄村村民的任何待遇。2012年正月份该村实 行土地流转时,取消了张凤英一亩土地的承包权。张凤英向杨集乡社会法庭申请调处,要求继续承包土地一亩或每年给付土地流转金1200元,但该村村委会迟迟未给。

杨集乡社会法庭的法官受理该案后,多次找张庄村委会成员宣传法律,并向他们指出,妇女与男子享 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张凤英虽然外嫁,但户口仍在张庄村,应享有该村村民应有的待遇。在社会法官的积极协调下,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张庄村委会每年给付张凤英土地流转金1200元,由户口引发的待遇不公问题也终究告一段落。

法规简介: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实行村民自治制度。所谓村民自治就是农村特定社区的全体村民,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依照民主的方式建立自治机关,确立行为规范,办理本社区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在我国,村民自治是通过村民委员会管理本村事务实现的。

村民自治必须在民主和法治的轨道上才能获得健康发展,村委会应合法地行使村民自治权,合法既包 括程序合法又包括内容合法。村委会在管理本村事务时,可以通过召开村民会议制定村规民约对相关事务进行管理。但是,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和实体内容都应该是合法的。如果所制定的村规民约在程序或实体内容任何一方面违法都应该是无效的。就本案而言,张庄村委会以村规民约为由来为其不合法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其 行为本身已经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的乡规民约也应违法而归于无效。作者/吉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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