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位姑娘受人恩惠后偷东西
2月22日中午12点多,倪师傅在超市的收银台,发现了一名穿白色长羽绒服的年轻姑娘,她手上拿着收好的黑色折叠伞,里面夹带着一盒炒面和猪耳朵。可是,打包好的盒子上,超市的价签就已经被悄悄撕了。倪师傅发现后,把这个姑娘带到了办公室的里间询问。姑娘姓汪,今年25岁,从安徽黄山来杭州打工。一开始,她反复向倪师傅辩白,自己真的是不小心把熟食夹带了出来,但是,这个谎怎么也编不圆,很快被倪师傅揭穿了。
听说倪师傅要打电话报警,姑娘突然开始流着泪哭诉,她说自己真的不是故意的。姑娘一边擦眼泪,一边告诉倪师傅,“你们不要报警了,不然我工作都丢了……”倪师傅想着小汪姑娘这么年轻,很可能是初犯。把她留在里间,看她饿了,给她拿来了打包好的食物,怕她吃炒面有点干,还给她倒了水。姑娘擦干眼泪,等待保安师傅们商量下一步如何处置。没想到,倪师傅因为有事刚离开了办公室一会儿,监控却记下了惊人的一幕……在办公室里等了会儿,玩着手机的年轻姑娘,突然把目光转到了挂在门后的包上。这个黑色的单肩包,属于倪师傅的女同事。姑娘向门外看了看,她迅速起身,打开黑包,从里面取出了2200元现金。做完这一切后,她坐回原座位上,等了会儿,发现没人注意。她又把钱拿出来数了数,分装在两边口袋里。之后,姑娘被允许离开后。
下午5点左右,倪师傅的女同事才发现包里的钱不见了。调取了办公室里的摄像头一看,才发现,居然是这个看起来很可怜的年轻姑娘儿,突然伸出了“黑手”。报警后,在小汪姑娘的住处,文新派出所的民警当天就抓住了她。民警一看保安师傅办公室的监控,就认出来了。
偷窃尚不构成刑事犯罪如何罚
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属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1、已满16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全部退赃、退赔的;3、主动投案的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对于盗窃罪,应该按照以下的标准进行处罚
1、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准:
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
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
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
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2、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10000元以上不满1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
17000元以上不满2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
24000元以上不满31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
31000元以上不满3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
38000元以上不满45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
45000以上不满5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
52000元以上不满6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
3、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60000元以上不满7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
78000元以上不满96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
96000元以上不满11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
114000元以上不满13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
132000元以上不满15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
150000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