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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2017年12月22日  绍兴劳动仲裁纠纷律师   http://www.chengcelawyer.com/
  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赫免以后,在一定的时间内又犯被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赫免以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形。累犯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如果前罪和后罪有一个是过失犯罪,或者前后两罪都是过失犯罪,不能构成累犯;
  (2)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3)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赫免以后五年之内。
  2、特殊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赫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构成累犯的情形。
  对于累犯,刑法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从重处罚是处理累犯的一个基本原则,对累犯必须一律从重处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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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绍兴劳动仲裁纠纷律师
律师: 宣钰盈 [绍兴]
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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