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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形迹可疑”型自首的认定问题

2018年3月13日  绍兴劳动仲裁纠纷律师   http://www.chengcelawyer.com/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的,视为投案自首。这种情况称之为“形迹可疑型自首”。
与其他主动到案型自首以及被动归案后的余罪自首相比,形迹可疑型自首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怀疑的不确定性和主观性 。相对人仅仅因为其神态、表情、衣着、体形、语言、举止、动作、活动方式等出现不合常理的可疑之处才受到盘问,这种外观上的特征与具体的案件没有必然的联系,这种怀疑,只是一种主观的猜测,具有不确定性。
(2)归案方式的被动性 。行为人被拦下盘查时,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与犯罪后主动投案型自首相比,不具有归案的自主性,但是与被动归案型自首相比,其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而且没有因为犯罪嫌疑而遭受讯问,仅被司法人员留下要求对自己的可疑形迹作出合理解释,这种“留下”或称“留置”具有一定的强制执行力。
(3)交代的主动性 。行为人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任何犯罪证据的情况下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体现了行为人主观上认罪和悔罪的诚意,符合自首制度的本质特征。

文章来源: 绍兴劳动仲裁纠纷律师
律师: 宣钰盈 [绍兴]
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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