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劳动仲裁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 18657578601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文章列表

关于假释

2018年4月3日  绍兴劳动仲裁纠纷律师   http://www.chengcelawyer.com/
假释是指对经过法定期间的执行,确有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有条件地提前释放。 我国《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 表现,

假释是指对经过法定期间的执行,确有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有条件地提前释放。

我国《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 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假释的条件较减刑严格。世界各国一般都把服刑达到一定期限做为假释的必要条件,此外,还要求罪犯必须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并且能被确认已不再危害社会。由于假释后罪犯不再被关押,为加强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和考验,各国均设立了假释考验期作为假释制度的重要内容。假释考验期一般为剩余的刑期。有权决定假释的机关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假释专门机关,撤销假释则必须由作出假释决定的原机关决定。撤销假释的条件各国立法宽严不等。一般只要罪犯又犯新罪,即可撤销假释,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按数罪并罚原则予以执行。有的国家稍宽,罪犯只有犯了特定的罪如可被判拘役或罚金以上的罪才能撤销假释。还有更严的规定则是,罪犯没有犯新罪但违反了假释期间的规定也要被撤销假释。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时,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人民法院的减刑或假释裁定,一般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直接宣告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或执行机关代为宣告。减刑、假释裁定不得上诉。




文章来源: 绍兴劳动仲裁纠纷律师
律师: 宣钰盈 [绍兴]
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
电话:18657578601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郑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赴洛阳市调研学习
  • 2.郑州市质监局召开2018年全市质监系统半年工作会议
  • 3.刑事案件的民事诉讼有没有死亡赔偿金
  • 4.6月份郑州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6.7%
  • 5.郑州市中原区召开2018年小学入学工作会议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8657578601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6 版权所有 绍兴劳动仲裁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657578601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