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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鉴定

2018年4月7日  绍兴劳动仲裁纠纷律师   http://www.chengcelawyer.com/
复核鉴定是在目前多元体制下,一种重新会商鉴定的特殊形式。它是指在国家级或省级司法鉴定委员会主持下,由内设的各专业专家委员对经过多次鉴定,仍有争 议,无法采信的鉴定案件,予以的一次独立的、重新的、复核式的共同鉴定。复核鉴定具有以下特点:(1)复核鉴定主体特殊。复核鉴定专指由国家级、省级司法 鉴定委员会内设的各专业专家委员会进行的鉴定;(2)复核鉴定的性质是复核鉴定,原则上不接受初次鉴定,但由于受到技术、人员等客观条件的限制难以得出鉴 定结论时,可由国家级或省级鉴定委员会直接受理。复核鉴定是开放式的为公众服务的,既为司法机关、其他裁判机关、国家证明机关服务,也为当事人及其他利害 关系人服务;(3)复核鉴定是一次独立鉴定,不受以前鉴定结论的影响,应出具独立的鉴定结论;(4)复核鉴定是共同鉴定。在司法鉴定委员会主持下,汇集省 内或全国著名专家,共同完成疑难、复杂、重大的鉴定工作,从理论上,更具有可靠性;(5)复核鉴定实行集体负责制,由司法鉴定委员会对外负责。

文章来源: 绍兴劳动仲裁纠纷律师
律师: 宣钰盈 [绍兴]
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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