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0371-63434321
首页
律所简介
成册动态
执行文书
执行常识
执行案例
强制执行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执行案例

成册动态执行文书执行常识执行案例强制执行执行技巧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0371-63434321
联系人:河南成册律师事务所
河南 郑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刑期计

添加时间:2017年7月7日   来源: 河南成册律师事务所     http://www.chengcelawyer.com/
浙江、湖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们请示关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其刑期从何日起算问题,我们同意浙江、湖北省院的意见,即减刑后的新刑期应从减刑确定之时起算,减刑以前关押日期不予折抵。
  关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再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其新刑期同样从减为有期徒刑确定之日起算。
  过去减过刑的案件已经按旧规定计算刑期的,一般不再变动。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成册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0371-63434321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