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劳动仲裁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 18657578601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文章列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数额

2018年11月3日  绍兴劳动仲裁纠纷律师   http://www.chengcelawyer.com/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依法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定罪数额: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与骗取税款犯罪分子均应当对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骗取的国家税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以其他手段骗取国家税款的,仍应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文章来源: 绍兴劳动仲裁纠纷律师
律师: 宣钰盈 [绍兴]
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
电话:18657578601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郑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赴洛阳市调研学习
  • 2.郑州市质监局召开2018年全市质监系统半年工作会议
  • 3.刑事案件的民事诉讼有没有死亡赔偿金
  • 4.6月份郑州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6.7%
  • 5.郑州市中原区召开2018年小学入学工作会议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8657578601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6 版权所有 绍兴劳动仲裁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657578601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