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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郑州

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况

添加时间:2017年7月21日   来源: 河南成册律师事务所     http://www.chengcelawyer.com/
特殊地域管辖有下列两种情况: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处所说的原告所在地,指原告所在、经常居住地或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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