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劳动仲裁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 18657578601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文章列表

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

2017年12月15日  绍兴劳动仲裁纠纷律师   http://www.chengcelawyer.com/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分析说明】
  根据这一规定,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销赃地。犯罪地在几个人民法院辖区的,这几个人民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

文章来源: 绍兴劳动仲裁纠纷律师
律师: 宣钰盈 [绍兴]
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
电话:18657578601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郑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赴洛阳市调研学习
  • 2.郑州市质监局召开2018年全市质监系统半年工作会议
  • 3.刑事案件的民事诉讼有没有死亡赔偿金
  • 4.6月份郑州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6.7%
  • 5.郑州市中原区召开2018年小学入学工作会议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8657578601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6 版权所有 绍兴劳动仲裁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657578601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